唐春华、陈中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1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183号案件名称
唐春华、陈中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春华;陈中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唐春华,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陈中富,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春华与被执行人陈中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冯华斌书 记 员 邹梦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