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尧、沈明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6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647号案件名称
杨顺尧、沈明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廊坊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顺尧;沈明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杨顺尧,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回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沈明伟,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顺尧与被执行人沈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志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张启玉等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3执1199号 下一篇 陈彩霞、杨瀚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189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