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张启玉等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3执11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执1199号
  •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张启玉等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张启玉;胡朝贵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3执1199号执行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安富街道三江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795831990Y。法定代表人:张启玉。被执行人:张启玉,女,生于1966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胡朝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张启玉、胡朝贵追收诉讼费一案中,经本院“五查一控”后,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启玉果业有限公司、张启玉、胡朝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机关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3执1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周定洪审判员  胡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