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彩霞、杨瀚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18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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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189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彩霞、杨瀚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彩霞;杨瀚琳;淄博钰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1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彩霞,女,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杨瀚琳,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钰玛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张店区公园北路与纵一路路口东北西起第二栋1-5层。法定代表人:杨瀚琳,执行董事兼经理。陈彩霞与淄博钰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杨瀚琳纠纷案,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1)鲁0303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淄博钰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杨瀚琳于2021年2月5日前向原告陈彩霞支付劳务费3200元、自2021年3月份起至2021年6月份止,两被告于每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2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521元;原告自愿放弃提起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淄博钰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杨瀚琳任一期不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陈彩霞有权就上述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两被告将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144元,由被告淄博钰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到庭,并向本院当事人承诺,后因果未履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余额的银行帐户及网络资金帐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证券、税务、工商登记信息;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的基础上本院短信通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处理方式表示理解、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李永梅审判员 赵玉新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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