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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济生、王利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甘0502执恢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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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甘0502执恢106号
  • 案件名称

    张济生、王利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济生;王利军;姜玉洁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甘050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张济生,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王利军,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姜玉洁,女,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2020年1月9日本院受理执行的(2020)甘0502执91号张济生与王利军、姜玉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王利军、姜玉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济生购房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该案执行到位20000元,剩余96042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后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21年3月16日恢复执行(2021)甘0502执恢106号一案。执行中2020年3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王利军、姜玉洁给付张济生剩余购房款86450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3月18日、4月13日、5月24日、6月28日、8月31日经五次网络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已冻结二被执行人23个银行账户(含被执行人姜玉洁工资账户)及7个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23635元,已全额划拨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利军所有的途安牌(甘NXXXXX号)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执行中已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玉洁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供销大厦X室(无产权证号)房屋一套,因该房产价值与本案标的相差较大,暂不作处置。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玉洁系天水市某医院职工,月工资2424.02元左右,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已冻结被执行人姜玉洁的工资来履行本案案件款。2021年9月9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王利军、姜玉洁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86450元,执行到位23635元,尚余62815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二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 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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