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子旋与廖远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终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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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终1654号案件名称
叶子旋与廖远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叶子旋;廖远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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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民终1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子旋,女,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琦,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远铖,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和,浙江光正大(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子旋因与被上诉人廖远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子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廖远铖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廖远铖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廖远铖完成了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本案是借款还是赠与法律关系,应从廖远铖向叶子旋转账时是赠与还是借贷的意思表示来判断,而非双方闹翻分手后的态度。而廖远铖仅提供了双方闹翻分手之后、内容片面的聊天记录,没有提供廖远铖向叶子旋转账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廖远铖诉称叶子旋因医疗美容向其借款无证据证实,而叶子旋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廖远铖向叶子旋的每一笔转账均是用于叶子旋的游戏开销,廖远铖对叶子旋游戏充值一事完全知情,且是自愿为叶子旋花钱。二、叶子旋未向廖远铖出具过任何借款凭证,且转账发生于双方同居期间,不存在无法出具借条的情况,双方也没有对还款期限、利息、金额等进行任何约定,廖远铖在一审庭审中通过电话认可“如果不是双方分手,根本不会有这个事情”,足以证明廖远铖向叶子旋的转账系赠与。如果案涉款项系借款,廖远铖将如此大笔的款项借给恋爱不久的叶子旋,不符合生活常理。反而廖远铖家境优越,赠与叶子旋十余万元用于游戏开销及日常生活开销,符合生活常理。三、双方同居期间,日常开销由廖远铖转账给叶子旋。叶子旋在购买游戏装备之前都会与廖远铖商量后购买,因游戏账号绑定的是叶子旋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故廖远铖将购买游戏装备的价款先转到叶子旋的账户,然后再由叶子旋购买,根据叶子旋提供的游戏消费记录可知,在廖远铖转账的当日或次日,叶子旋就会在游戏中进行消费,数额都能完全对应,故廖远铖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有零有整,经常精确到百位数甚至十位数。结合叶子旋的其他陈述,双方之间的转账系赠与具有高度盖然性。四、双方分手后廖远铖威胁、恐吓叶子旋,叶子旋为了结此事,同意将出售游戏账号的钱还给廖远铖,未说过要归还所有转账款项。并且廖远铖所有转账款项均用于游戏消费,叶子旋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收益,自己在游戏中的投入也都亏损了,叶子旋不可能承诺归还所有转账。廖远铖在与叶子旋微信聊天中反复提及还款事宜,叶子旋从未正面回应。五、游戏充值是消费行为,叶子旋收入较低,如果没有廖远铖的鼓励和支持,叶子旋无经济实力在短时间内进行如此大额的游戏充值,且叶子旋自己也花了不少钱进行游戏充值,游戏账号出售后仅得50000元,原来的投入完全亏损,如果要叶子旋承担如此大额的债务,显失公平。廖远铖辩称:一、双方2018年11月28日、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廖远铖一审提交的证据第29-30页,均可证明叶子旋具有明确的还款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发生期间双方正在交往,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叶子旋未向廖远铖出具借条符合生活常理。二、因支付宝转账有限额,故廖远铖分多笔向叶子旋转账。叶子旋上诉称游戏充值系基于双方合意,但廖远铖转账至叶子旋的支付宝而不直接转账至叶子旋游戏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充分说明廖远铖对叶子旋游戏消费行为并不知情。三、叶子旋上诉称其收入不高、出售游戏账号仅得款5万元不是事实。廖远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叶子旋向廖远铖归还借款105540元,并承担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叶子旋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廖远铖、叶子旋于2018年4月相识,于2018年9月底开始交往并合住,于2018年11月中旬分手。双方恋爱期间,廖远铖多次向叶子旋转账,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10月8日转账3000元,10月9日分别转账7000元、1000元、200元、27600元、500元、3370元、10000元、10000元、9950元,10月11日转账2000元,10月12日转账500元,10月13日转账2000元,10月15日转账17000元,10月16日转账500元,10月17日转账20000元、200元,10月21日转账100元,10月23日转账500元,10月29日转账20000元,10月30日转账120元,10月31日转账20000元,11月4日转账3000元,11月8日转账1000元,共计转账159540元。一审庭审中,叶子旋对其中2018年10月9日的8000元转账目的不予认可,认为“系因双方共同于10月7日在‘转角遇见酒吧’消费7575元,而廖远铖在恋爱期间不愿意让叶子旋花钱,过两天自愿转给叶子旋8000元,该笔款项不应返还”。二、双方分手后,廖远铖要求叶子旋偿还款项,叶子旋共向廖远铖偿还了56000元,叶子旋称其中50000元系出售“梦幻西游”账号的款项。三、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1.2018年11月28日,廖远铖:那钱,你半年之内都还我吧;叶子旋:半年差不多可以卖号了,我都转给你。2.2019年11月23日,叶子旋:微信转账9000元,支付宝再给你1000元;廖远铖:行吧,还差十二万六。3.2019年11月25日,廖远铖:除了这三万,还有九万六,你给个还款计划吧,拖着也没意思;剩下九万六一个月之内给我;叶子旋:我办了张信用卡,不知道额度多少,下卡了我看看多少给你转过去。”四、廖远铖于2020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庭审过程中,廖远铖称“凡是1000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共2620元都不主张了”,故廖远铖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叶子旋向廖远铖归还100920元(159540元-56000元-2620元)借款,并承担从逾期还款之日(2018年1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款项的性质;二、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三、廖远铖要求叶子旋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应否支持。对此,一审法院具体评析如下:关于焦点问题一,涉案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廖远铖主张系借款,叶子旋应当予以返还;叶子旋辩称系恋爱期间廖远铖对叶子旋的赠与,且存在共同消费,不应当返还。对此,一审法院认为: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但廖远铖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叶子旋还款记录等,足以证明其向叶子旋转账、催收还款、叶子旋同意还款及叶子旋已还56000元的事实,廖远铖已经完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2、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款项虽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但廖远铖向叶子旋转账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亦当庭明确否认赠与,并积极向叶子旋主张权利,要求叶子旋还款,此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公平原则,双方认识并恋爱时间较短,廖远铖将大额资金赠与给叶子旋也不符合社会常理。3、廖远铖对叶子旋将款项主要用于游戏充值是否知情等,不影响对款项性质的认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性质是借款。关于焦点问题二,应偿还的本金数额。根据查明的事实,廖远铖共向叶子旋转账支付159540元,扣除已偿还的56000元,剩余103540元,应根据情况具体分析:(一)廖远铖当庭表示“凡是1000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都不主张了”,系廖远铖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照准,故对于2018.10.9的200元、500元;2018.10.12的500元;2018.10.16的500元;2018.10.17的200元;2018.10.21的100元;2018.10.23的500元;2018.10.30的120元,以上共2620元,无需再予以返还。(二)庭审中,叶子旋抗辩“2018年10月9日廖远铖转账的8000元,系因双方于10月7日在转角遇见酒吧共同消费7575元,该笔款项叶子旋支付,廖远铖恋爱期间不愿意让叶子旋花钱,故自愿转给叶子旋8000元,故不应返还”,一审法院综合消费记录、恋爱期间可能存在共同消费、社会常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结合高度盖然性原则,对该抗辩意见予以采信,认定2018年10月9日的8000元无需返还。综上所述,叶子旋还应偿还廖远铖92920元(103540元-2620元-8000元)。关于焦点问题三。廖远铖请求叶子旋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逾期利息,应否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责任违约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到本案,双方也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也未明确约定借期内或者逾期利率,结合到当时双方特殊关系,故一审法院确定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20年12月16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产生利息1088元(92920元×年利率3.85%÷365天×111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叶子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远铖借款本金92920元以及利息1088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之后还应按照“年利率3.85%”另行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远铖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叶子旋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告叶子旋负担1060元,由原告廖远铖负担14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一、叶子旋提交的沈鹏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沈鹏出具的证明书,拟证明涉案游戏账号仅售出50000元。该证据与本案处理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二、廖远铖提交的双方2019年12月2日、12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叶子旋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廖远铖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原始载体,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叶子旋是否应向廖远铖偿还案涉款项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1.廖远铖从2018年10月8日至11月8日期间分二十四次向叶子旋转账159540元,此期间廖远铖与叶子旋系情侣关系,双方并未明确该转账款项的性质。廖远铖主张涉案款项为借贷,应对其与叶子旋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廖远铖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从双方此期间为情侣关系的特殊身份关系、转账金额有零有整、短时间内多次转账的事实,以及结合双方微信聊天中廖远铖所述“你要充钱之前,我就知道,所以压着压着给你”、“嗯,我晓得你没有自信,所以你会沉迷游戏,我也一直在想办法让你有自信”等内容来看,廖远铖主张涉案款项在2018年10月8日至11月8日转账期间为借款,证据不足,可信度不高。2.不论涉案款项如何定性,从双方2018年11月中旬分手后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廖远铖要求叶子旋归还涉案款项并催促还款,叶子旋同意归还并还款56000元,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双方就涉案款项的归还问题达成了新的协议,即叶子旋同意归还涉案款项给廖远铖,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叶子旋向廖远铖归还涉案款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虽对涉案款项在双方分手之前的性质认定有误,但对判决结果没有影响。廖远铖催促叶子旋还款,叶子旋同意以出卖游戏账号和办理信用卡的方式还款,叶子旋上诉提出其仅同意将游戏账号出售后的款项归还给廖远铖并未承诺归还全部款项,与双方微信聊天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叶子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虽对部分事实认定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纠正后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上诉人叶子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欧旭敏审 判 员 刘殳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道勇书 记 员 王琳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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