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珍、王艳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8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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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87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玉珍、王艳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玉珍;王艳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珍,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 被执行人:王艳艳,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 本院在执行李玉珍与王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1)新432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艳艳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44000元、利息3905元、案件受理费159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未支付。 一、本院于2021年8月6日、8月7日、9月28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八个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表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权的登记信息。 二、2021年8月25日,本院前往富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王艳艳的房产登记信息,调查显示该房屋于2021年7月2日该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可以提起撤销诉讼。2021年9月18日,本院前往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蕴县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王艳艳的公积金存款信息,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王艳艳名下有205597.98元的公积金存款,2021年9月23日,本院前往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蕴管理部冻结被执行人王艳艳缴存的公积金存款205597.98元。该公积金暂不具备划拨条件。被执行人承诺自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其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李玉珍进行了终本约谈,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王艳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通过上述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王艳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杰克森 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库孜马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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