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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洪奇、王金纯无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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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865号
  • 案件名称

    姚洪奇、王金纯无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姚洪奇;王金纯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姚洪奇,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金纯,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本案中,该案件申请标的124000元,已执行回款1640.72元。本院于2021年6月6日执行立案,次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启动网络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理财、保险、公积金、股权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超审判员 周明宇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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