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冬明、汪学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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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368号案件名称
谢冬明、汪学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谢冬明;汪学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谢冬明,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欣,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汪学良,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谢冬明与汪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03民初4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学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冬明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汪学良名下的银行卡内无足额财产、无车辆、无证券、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2021年9月9日经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汪学良名下有房产一套,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经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发现汪学良有公积金缴存记录,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并已提取;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反馈汪学良名下无保险收益。2021年8月26日,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汪学良在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150,00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冬明,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汪学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谢冬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欣,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0,000元,已执行到位167,005元,尚有252,99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一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卫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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