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李小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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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042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李小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李小龙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04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30-1-102。负责人:王晓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人,女,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前,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龙,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被告李小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乔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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