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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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86号案件名称
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飞;潘丽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8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72号。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伞宝强,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敖飞,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潘丽梅,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敖飞、潘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抚顺仲裁委员会抚仲字[2020]第10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敖飞、潘丽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敖飞、潘丽梅共有的坐落于抚顺市××城东新区××方块××楼××单元××、面积165.69平方米、权利证书号码:辽(2017)抚顺市不动产权第0017100号的房屋依法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2021年9月16日,案涉房产第二次网络拍卖流拍,流拍价为64万元。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网络拍卖流拍价64万元接收案涉房产,本院裁定被执行人敖飞、潘丽梅共有的坐落于抚顺市××城东新区××方块××楼××单元××、面积165.69平方米、权利证书号码:辽(2017)抚顺市不动产权第0017100号的房屋及项下土地作价6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67550804P)抵偿被执行人敖飞、潘丽梅借款合同债务。坐落于抚顺市××城东新区××方块××楼××单元××、面积165.69平方米、权利证书号码:辽(2017)抚顺市不动产权第0017100号的房屋及项下土地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67550804P)时起转移。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仲义执行员 刘新宇执行员 车承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瀚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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