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蕾蕾、王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46号
  • 案件名称

    姜蕾蕾、王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姜蕾蕾;王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姜蕾蕾,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丹,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强,系庄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姜蕾蕾与被执行人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3民初3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靖翊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