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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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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赫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赫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39号之一被执行人赫虎,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张瑞,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XXX,居民。被执行人高亚梨,女,1989年2月9日生,汉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赫虎、张瑞、高亚梨罚金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赫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高亚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在执行过程中,1.被执行人张瑞、高亚梨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各自2000元及执行费各自50元。被执行人赫虎应交罚金3000元一直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赫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查,被执行人赫虎名下无车辆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到被执行人赫虎户籍所在地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栾家坪便民服务中心栾家坪村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赫虎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赫虎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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