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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丽娟与张皓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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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470号
  • 案件名称

    龙丽娟与张皓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龙丽娟;张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龙丽娟,女,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张皓,曾用名张忠城,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新邵县。申请执行人龙丽娟与被执行人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湘052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其名下的车辆,但未发现实际行踪。于2021年5月18日向银行、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但不符合提取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皓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万元,尚有5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启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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