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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德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执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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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执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北兴德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湖北兴德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德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    法定代表人:崔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德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技术服务费925874.61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诉讼费13058.75元,并承担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待定)及执行费118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2021年8月10日、8月16日共两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人民银行开户信息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    3.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4.委托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院的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现无法联系,无固定收入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和不动产已被十几家法院冻结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七辆车的登记信息。    5.2021年9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4个。    另查,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省两级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至此,暂未执行到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了本院上述的执行经过,其表示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疆伟审判员    张强审判员    迪里拜尔买买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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