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家麟与张平仁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6民特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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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特448号案件名称
叶家麟与张平仁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叶家麟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6民特448号申请人:叶家麟,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张**仁(叶家麟母亲),女,192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代理人:叶家麒(张**仁儿子),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莘松路XXX弄XXX号XXX室。代理人:叶美华(张**仁女儿),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叶家麟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家麟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21年8月19日张**仁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指定申请人叶家麟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张**仁代理人叶家麒、叶美华称,张**仁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实。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意指定叶家麟为张**仁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仁与叶志丰(1987年11月10日报死亡)系夫妻,婚后生育叶家麒、叶家麟、叶家良、叶美华、叶家忠五子女,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非婚生、继子女和养子女。叶家良有精神类疾病,现长期住院治疗;叶家忠住宁波,目前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张**仁于2004年在家突然摔倒,送至静安区中心医院,诊断:脑梗,遗留行动不便,记忆力减退,不认识家人,自言自语。2020年病情逐渐加重,于2020年6月20日送至上海天成养老院至今。经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性痴呆(混合型),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张**仁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叶家麟表示,愿意担任张**仁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监护人应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的顺序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申请人叶家麟为张**仁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 联书记员 王佳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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