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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添、刘伟祥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606财保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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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6财保301号
  • 案件名称

    刘永添、刘伟祥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永添;刘伟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6财保301号申请人:刘永添,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交通事故死者刘伟文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朗辉,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昭霞,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伟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刘永添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刘伟祥所有的粤X×××××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刘永添以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出具的保单号为804194488012021001052,担保金额为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永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伟祥所有的粤X×××××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永添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海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海宝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6财保301号申请人:刘永添,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交通事故死者刘伟文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朗辉,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昭霞,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伟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刘永添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刘伟祥所有的粤X×××××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刘永添以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出具的保单号为804194488012021001052,担保金额为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永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伟祥所有的粤X×××××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永添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海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海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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