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贾振峰、赵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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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59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贾振峰、赵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贾振峰;赵玉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5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 负责人:夏远猛,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职务: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贾振峰,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赵玉香,女,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诉被告贾振峰、赵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被告贾振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赵玉香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贾振峰、赵玉香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5,842.07元及相应利息;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贾振峰、赵玉香夫妇于2015年3月13日在原告处共同贷款人民币34,900.00元,合同约定期限10年,要求每年偿还本息总和的十分之一,分十年还清,贷款方式为财政直补抵押担保,被告应于每年3月30日前结清应偿还的部分贷款本息。但因2020年3月30日分期偿还贷款到期未全额偿还,造成贷款余额34,900.00元全部形成逾期,至今被告仍拖欠不还。原告虽多次催收,但毫无效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贷资金安全,特对被告贾振峰、赵玉香提起法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全部贷款本息。 被告贾振峰辩称:我直补贷款的事实存在,我现在不知道直补为什么没能进农行账户,我现在得去查一查我的直补被哪扣了,然后我就按月还款。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证明双方借款关系存在。2、还款流水一份,证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事实存在。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结合法庭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3月13日被告贾振峰在原告处申请贷款34,900.00元。双方签订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贾振峰以名下直补作为担保。双方约定于2025年3月12日前还清,利息为年利率5.9%,同时约定逾期利率为年利率8.8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截至2020年7月1日被告偿还贷款本金9,057.93元及利息8,411.15元。尚欠贷款本金25,842.07元及利息11,100.0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及还款流水为凭,被告贾振峰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因被告贾振峰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属于违约,原告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贾振峰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5,842.07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振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借款本金25,842.07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0元,减半收取22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竹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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