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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田寿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66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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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66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田寿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田寿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6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2号楼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薛刚。被执行人:田寿壮,男性,1982年12月24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田寿壮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Z000010516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田寿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寿壮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5381.17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违约金5636.45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寿壮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田寿壮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至2022年4月15日止;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23478.61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Z00001051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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