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顺心、马栋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特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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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特20号案件名称
马顺心、马栋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顺心;马栋良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特20号申请人:马顺心,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任丘市。被申请人:马栋良,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住任丘市。申请人马顺心与被申请人马栋良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马顺心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顺心撤回申请。审判员 崔彦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志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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