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正伟、吴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03民辖终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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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辖终102号案件名称
陶正伟、吴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陶正伟;吴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正伟,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河,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俊杰,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正伟因与被上诉人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7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陶正伟上诉称,2017年11月19日上诉人与安徽鑫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型合同,吴春代表安徽鑫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因欠55000元购车款,应吴春的要求给其出具了欠条,但实际欠的系安徽鑫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购车款,该案件系上诉人与安徽鑫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按照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该案应当由供方安徽鑫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特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吴春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因吴春住所地在安徽省怀远县,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陶正伟上诉提出,因欠55000元购车款,应吴春的要求给其出具了欠条,但实际欠的系安徽鑫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购车款等,因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本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中不予审查。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秦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唐红艳书 记 员 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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