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张桂红、李为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1602执2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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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02执266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张桂红、李为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滨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张桂红;李为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02执2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8669434211。负责人:齐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桂红,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李为龙,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张桂红、李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6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兆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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