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桂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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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865号案件名称
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桂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桂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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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865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猛,男,汉族,住江西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与桂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桂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胡 艳书记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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