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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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397号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邵晓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397号 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1742101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沈家坞村。 法定代表人:张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文,杭州市富阳区银湖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丰,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7593687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 法定代表人:吕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小红,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晓峰,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邵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邵玲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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