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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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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397号
  •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邵晓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397号 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1742101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沈家坞村。 法定代表人:张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文,杭州市富阳区银湖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丰,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7593687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 法定代表人:吕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小红,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晓峰,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邵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邵玲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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