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跃新、王晓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725财保1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5财保183号
  • 案件名称

    胡跃新、王晓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郓城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胡跃新;王晓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5财保183号申请人:胡跃新,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现居住郓城县。被申请人:王晓东,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胡跃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晓东的银行存款、资金18485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胡跃新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赔偿限额14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跃新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低于财产保全的申请金额,依法只能在提供担保限额内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晓东的菏泽农村商业银行9170××××3345账号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资金145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晓东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期限为二年。以上财产保全的总金额以145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胡跃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潘迪振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