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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白马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王帮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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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2029号
  • 案件名称

    泰州市白马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王帮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泰州市白马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王帮福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2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白马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12033550411191,住所地泰州市白马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周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婷,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帮福,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露,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州市白马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王帮福因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3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3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泰州市白马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上诉费3200元及上诉人王帮福预交的上诉费3200元,均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军强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超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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