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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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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61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613号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859号福晟金融中心30-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67358897XX。负责人:陈宏义。被告: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1栋1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0592586E。法定代表人:周甜。被告: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营业场所宁乡县经开区金洲大道创业大楼9楼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M4HE361。负责人:申俭生。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实际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89元,由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李亦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 婧书 记 员 胡 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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