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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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613号案件名称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案件缘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613号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859号福晟金融中心30-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67358897XX。负责人:陈宏义。被告: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1栋1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0592586E。法定代表人:周甜。被告: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营业场所宁乡县经开区金洲大道创业大楼9楼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M4HE361。负责人:申俭生。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实际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89元,由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李亦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 婧书 记 员 胡 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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