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能讲、林登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1民初5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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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民初5948号案件名称
陶能讲、林登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陶能讲;林登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5948号 原告:陶能讲,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现住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硖东南区。 被告:林登禹,男,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现住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 原告陶能讲与被告林登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能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能讲负担。 审判员孔雪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琼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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