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执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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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执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六斤;郭亮芳;郭月明;吕建斌;赵志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1131127059W,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汾市亿鑫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35691-X,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泊段村。法定代表人:许六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汾市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794226430Q,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洋洲大厦。法定代表人:郭月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六斤,男,1960年9月18日生,身份证号:142601196009181354,汉族,住址: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郭亮芳,女,1963年11月8日生,身份证号:142601196311081362,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系许六斤之妻。被执行人:郭月明,男,1986年3月7日生,身份证号:142601198603074016,汉族,住址: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吕建斌,男,1978年9月14日生,身份证号:142601197809144038,汉族,住址: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赵志芳,女性,1978年7月7日生,身份证号:142601197807072165,汉族,住址:临汾市尧都区。系吕建斌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汾市亿鑫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临汾市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六斤、郭亮芳、郭月明、吕建斌、赵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以(2021)晋10执69号执行裁定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汾市亿鑫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和被执行人许六斤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商铺。2021年9月5日在淘宝网分别拍卖被执行人临汾市亿鑫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许六斤的以上财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分别为XXXXXXX元XXXXXXX元。现申请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处置该查封财产,要求以二拍流拍价XXXXXXX元和XXXXXXX元接受上述资产以抵顶部分债务。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临汾市亿鑫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和被执行人许六斤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商铺。交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部分债务。该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至申请执行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张凌山审判员 杨 霞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 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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