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昌爱、湖南不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4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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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4745号案件名称
巫昌爱、湖南不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巫昌爱;湖南不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745号原告:巫昌爱,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不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长房时代城****房。法定代表人:彭鑫。原告巫昌爱诉被告湖南不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巫昌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昌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昌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昌爱负担。审 判 员 李亦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 婧书 记 员 胡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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