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森斯(石家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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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050号案件名称
帕森斯(石家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帕森斯(石家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帕森斯(石家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被执行人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申请执行人帕森斯(石家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仲(2019)民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帕森斯(石家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2050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附近进行走访,据附近居民称,不知道具体情况。5、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帕森斯(石家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帕森斯(石家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案执行到位0元,剩余205022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保定市伊昌硕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帕森斯(石家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帕森斯(石家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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