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元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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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98号案件名称
曹元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曹元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曹元斌,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坪桥镇青石崖行政村青石崖村022号。被执行人:西安金兴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3栋2单元15层2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05710058XQ。法定代表人:金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安塞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9月20日生效的塞劳仲案字【2019】103号-1裁决书,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金兴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曹元斌与被执行人西安金兴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一次性申请执行人20000元,申请执行人曹元斌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陕0603执7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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