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9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996号案件名称
张华、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华;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996号 原告:张华,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操场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嵊州市金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华负担。 审判员吴校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鸣雷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洪兴、保定市容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5734号 下一篇 张艳霞、宋荣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166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