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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霞、宋荣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16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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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16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艳霞、宋荣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张艳霞;宋荣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1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艳霞,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宋荣国,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张艳霞与被执行人宋荣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张艳霞与宋荣国自行达成和解,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艳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11执1660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于每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申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梓旭审判员  单 军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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