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1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173号案件名称
宋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宋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案件缘由
保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173号原告:宋丽,女,汉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8号。负责人:常晓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松,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宋丽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丽撤诉。案件受理费89644元,减半收取44822元,由宋丽负担。审判员 吕 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晓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参与;徐宋超;申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1816号 下一篇 霍玉芹、章财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5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