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玉芹、章财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5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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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5民初5997号案件名称
霍玉芹、章财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象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霍玉芹;章财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5997号 原告:霍玉芹,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章财通,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霍玉芹与被告章财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霍玉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霍玉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尤先夫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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