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珍、刘叶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恢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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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恢302号案件名称
朱永珍、刘叶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永珍;刘叶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朱永珍,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刘叶华,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朱永珍与被执行人刘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湘1224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理财类收益保险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2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2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溆浦营业部查询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借款76800元,均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奉志辉审判员 贺 蕾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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