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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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907号案件名称
王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展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907号被执行人:王展,男,198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展犯盗窃罪一案中,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湘132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5月18日移送执行立案。5月23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王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5月21日、8月2日、9月23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5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展相关银行和财付通帐户8月8日扣划王展433.02元并缴入省财政厅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5月25日调查被执行人王展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财产信息。经调查,王展父亲反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9月27日,本院对王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2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执行到位433.02元,尚未执行到位1566.98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才新审 判 员 朱学东审 判 员 赵华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玉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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