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环、蔡世安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6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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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6480号案件名称
李玉环、蔡世安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李玉环;蔡世安;沈阳嘉泽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6480号原告:李玉环,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原告:蔡世安,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被告:沈阳嘉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6473859X2,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武。原告李玉环、蔡世安与被告沈阳嘉泽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玉环、蔡世安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环、蔡世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环、蔡世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玉环、蔡世安承担。审判员 苏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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