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91执1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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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91执174号之一案件名称
姚明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姚明亮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91执174号之一被执行人:姚明亮,男,汉族,1960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姚明亮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湘099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姚明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姚明亮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金融理财类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10日向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通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湖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姚明亮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其名下位于益阳市大通湖区平方米的房屋于2018年6月26日转让给他人,因房屋尾款问题而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提供了付款凭证,其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已于2021年6月23日被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取,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明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明亮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2021年5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姚明亮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罚金59064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罚金59064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后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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