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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桢物业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8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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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8907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桢物业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8907号原告: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涟景园16号1层。法定代理人:葛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系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瑶,系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桢,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涛,男,系李成桢之父。原告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桢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姝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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