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桢物业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8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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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8907号案件名称
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桢物业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8907号原告: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涟景园16号1层。法定代理人:葛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系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瑶,系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桢,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涛,男,系李成桢之父。原告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桢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姝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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