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致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魏萍萍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3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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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3419号案件名称
东莞致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魏萍萍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东莞致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魏萍萍;魏同强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341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致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88D28A),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同古岭四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嘉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萍萍,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魏同强,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致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萍萍、魏同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20)南仲案字第1-7005号裁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1925.73元,执行费2178元。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3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青竹审判员 李 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巍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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