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14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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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执1425号之二案件名称
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14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5984673B。法定代表人:王小正。被执行人:苏静,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苏静提出执行异议,因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期间超过两年,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段的情形,本院作出(2021)豫0403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2019)豫04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柴彦华审 判 员 李艳飞代理审判员 刘 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继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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