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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14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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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执142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静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14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5984673B。法定代表人:王小正。被执行人:苏静,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苏静提出执行异议,因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期间超过两年,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段的情形,本院作出(2021)豫0403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2019)豫04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柴彦华审 判 员  李艳飞代理审判员  刘 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继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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