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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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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1033号
  • 案件名称

    魏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魏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巍,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65号。        主要负责人:张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2766号。        主要负责人:贾广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照明审判员    李会芳审判员    关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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