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华、邹某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1439号-3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39号-3案件名称
伍某华、邹某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伍某华;邹某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322执1439号-3申请执行人:伍某华,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法定代理人:陈某莲(系伍某华之母),女,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邹某华,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伍某华与被执行人邹某华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某华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到位。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康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思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624号 下一篇 郭丹、无锡天润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3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