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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华、邹某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1439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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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39号-3
  • 案件名称

    伍某华、邹某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伍某华;邹某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322执1439号-3申请执行人:伍某华,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法定代理人:陈某莲(系伍某华之母),女,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邹某华,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伍某华与被执行人邹某华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某华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到位。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康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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