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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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624号案件名称
陈思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思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624号罪犯陈思,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次缴纳6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30年6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思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3756。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思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五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陈思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陈思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思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劲峰审 判 员 杨 辅审 判 员 刘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 静书 记 员 陈倩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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