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为、陈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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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2425号案件名称
郑志为、陈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郑志为;陈县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425号 原告:郑志为,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三门县。 被告:陈县,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三门县。 原告郑志为与被告陈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志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补充新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郑志为负担。 审判员王群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杨巍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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