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神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7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795号案件名称
张启神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启神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795号依职权移送执行人:靖西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绣球大道981号。被执行人张启神,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张启神贩卖毒品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的(2021)桂10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启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启神缴纳违法所得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启神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开户登记信息,无网络基金;通过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股权红利及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新靖镇那耀村那足屯172号房为家庭共有,成员有被执行人父亲及胞弟共三人,张启神自离婚后未再婚,初婚也未生育有小孩。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执行标的6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启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汇报本案执行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刑事审判庭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堂文审 判 员 叶凯明审 判 员 农定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先兴书 记 员 杨茂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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