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夏宝与江苏龚氏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龚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3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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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3753号案件名称
施夏宝与江苏龚氏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龚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施夏宝;江苏龚氏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龚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753号原告:施夏宝,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江苏龚氏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王德俊,职务不详。被告:江苏龚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龚伶华,职务不详。原告施夏宝与被告江苏龚氏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龚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施夏宝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施夏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50元,由施夏宝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孙雁南法官助理 陈敏芳书 记 员 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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