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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夏宝与江苏龚氏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龚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3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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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3753号
  • 案件名称

    施夏宝与江苏龚氏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龚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施夏宝;江苏龚氏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龚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753号原告:施夏宝,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江苏龚氏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王德俊,职务不详。被告:江苏龚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龚伶华,职务不详。原告施夏宝与被告江苏龚氏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龚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施夏宝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施夏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50元,由施夏宝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孙雁南法官助理 陈敏芳书 记 员 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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