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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姜志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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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00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姜志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姜志峰;高燕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0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浦东路。被执行人:姜志峰,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高燕波,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志峰、高燕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姜志峰、高燕波返还原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2,424,941.58元。二、驳回原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10.00元由被告姜志峰、高燕波负担,386.00元由原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姜志峰、高燕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42441.58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子健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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